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李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1,92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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