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許智傑 債務人 潘聰綢潘聰敏 之繼承人
潘綢即潘聰敏之繼承人
潘浦城 即潘聰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聰敏之遺產範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5,377元,及其中新臺幣308,987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聰敏之遺產範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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