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莊沛如 被告 楊秉豐
立鑫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温文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