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洪廷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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