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號被告 陳文義 具保人 張欣筠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7號、109年度偵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欣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欣筠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參。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拘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9年8月12日投竹警偵字第1090011588號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張欣筠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