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鎮具保人黃韋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韋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國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黃韋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