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佘溪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重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513元,應繳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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