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茂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茂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