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告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可頡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