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597號

原告 江英傑

被告 許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係同巷之鄰居,被告因懷疑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水箱遭原告破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6日14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台語)等語,足以毀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原告一直持續對被告騷擾,還毀損被告的車輛,導致被告很崩潰,兩家長期因為噪音問題,再加上被告的車輛被破壞,被告情緒控制不住才會發生本件事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致原告名譽受損,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堪認原告因被告上揭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本院爰審酌被告目前無業、每月收入來源是勞保金等情,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5,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嫌過高,應核減至5,000元為合理。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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