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95號

原告 蔡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尼可拉斯 NICHOLASSTEPHENDOHERTY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應送達被告之民事起訴狀經公證後之英文譯本、日期空白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

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書狀之提出為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而訴訟文書之所以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係為提供法院送達他造,旨

在保障他造於訴訟上之基本權利,令其足以明瞭訴訟之內容

,而得以為訴訟之攻擊、防禦,因此所提出之書狀自應以該

應受送達之他造得以知悉之語文即所屬國家通用之語文為必

要,否則縱提出我國通用語文之書狀繕本或影本,並送達他

造,亦無從令他造知悉訴訟之內容及前來應訴,有違前揭法

律目的,是如係對非通用中文之人為訴訟行為,即應將書狀

、送達證書、庭期通知等翻譯為其所屬國家之通用語文後,

提出於法院為送達。

二、經查,本件被告尼可拉斯NICHOLASSTEPHENDOHERTY為美國人,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可稽,且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出境,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核屬應於外國送達之訴訟事件,揆之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自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文。原告起訴未備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揆之前揭說明,原告起訴之要件即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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