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雪娥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布樂達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顯示,其名下財產除機車一部外,並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就機車部分,因無殘餘價值,決議交由債務人自行處分;就前開人壽保單因尚有保單價值解約金,故決議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清償(惟債務人於104年6月12日具狀表示,無法提出等值現金,並由本院於104年7月27日函請前開保險公司逕行解約,並將解約金繳付到院進行分配),將該數額進行分配後即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23,727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