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出賣該公司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29
30、2931地號等2筆土地,目前尚待買方支付價款並完成土地過戶事宜,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延展清算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0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苗院燉民信97司37字第02678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98年6月19日完成清算,惟因印鑑遺失,無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現因土地過戶事宜,再向本院聲請展延,是本院審酌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再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12月20日起展延至99年6月1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