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李白文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94號裁定確定,其再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736元及證人旅費1,060元,合計199,7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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