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慶 順債務人 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劉慶順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伍萬肆仟參佰陸拾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雄虔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劉雄虔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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