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 黃正良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5,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如數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補正台端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供本院審酌台端是否為匯款之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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