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甲○○
樓乙○○相對人丙○○原住台北市○○路○○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