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為假扣押,現因相對人無力清償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提供擔保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四七三號為假扣押執行,嗣因未就第三人異議起訴而經本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結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七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四七三號卷宗審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二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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