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4歲
住臺中縣烏
弄50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身分證統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6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4001916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