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吳平 和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吳國慶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4年2月25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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