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丕耀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簡芳潔~B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