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王春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應宜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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