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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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名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746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