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原告A01被告A02
A03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A04被告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A07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A05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即被告A02、子女即被告A05、被告A03、被告A04及原告,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爰聲明:㈠被繼承人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民事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割。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等答辯略以:㈠被告A04、被告A02及被告A03答辯略以:
同意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按照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
㈡被告A05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8年1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33頁至第47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該等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不動產,如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具有公平性,也可期待兩造以協議加以利用或依法處分,有助於確保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另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2所示財產,則為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之存款或股票,在價值與經濟利用效率上,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亦屬公平且妥適,並均符合兩造繼承權益之保障。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全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左列不動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2○○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4○○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5○○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6○○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7○○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68○○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市○○區○○路000號1/29陽信銀行存款15,004元左列存款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按附10瑞興商業銀行存款1,050元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11陽信商業銀行股票1,937股左列投資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按附12瑞興商業銀豪股票249股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A011/5A021/5A031/5A041/5A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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