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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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送達代收人 張新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參佰貳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