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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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和
葉上滋葉清正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 律師
林家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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