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0號原告 呂明松 被告 王惠瑛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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