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宜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