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秉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9月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3月15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12年3月14日確定(下稱後案)。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上開緩刑宣告之撤銷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緩刑宣告是否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要件外,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審認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換言之,就前述「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應依職權本於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之情形,因受刑人之犯行並非於前案緩刑宣告後所為,是以法院於衡酌是否需撤銷緩刑時,應就受刑人之前案犯行與後案犯行綜合評價,以判斷後案犯行之存在,是否足以動搖前案判決宣告緩刑時之事實基礎,並就受刑人於前案宣告緩刑確定後,於後案偵審程序中之具體行為情狀,以判斷其是否確已因緩刑之宣告而有改過自新之契機,以為論斷。
三、經查:
(一)受刑人最終住所地為高雄市楠梓區,為本院所轄,而受刑人受有首揭罪刑及緩刑之宣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要件,又聲請人係於前揭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0號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4日橋檢春嶺112執聲564字第112902759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確有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首堪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後兩案遭判處罪刑確定之罪名固分別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其犯行時間雖相距約7月,然兩案行為之犯罪情節近似,且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均屬雷同。然受刑人後案行為時點為111年3月15日,而前案法官於111年8月9日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後,仍給予受刑人緩刑之諭知,是其後案之犯行時間係在前案起訴、判決之前,尚難認此部分事實為前案緩刑宣告所未及審酌,而有動搖前案緩刑宣告基礎之情,此外,受刑人之後案判決亦認其於後案犯行後已悉數給付告訴人調解金額,且詐得金額非鉅,情節亦屬輕微,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量處最低度之刑,顯見受刑人所犯之後案情節既非重大,且其於後案犯行後亦已顯現相當悔意,亦不得推認受刑人有受緩刑之寬典後,仍不知悔悟自新之情形,自不能僅因上開兩案之查獲及偵審程序分別進行,使相近時間內實施之犯行,因異其先後接受刑事制裁,致受刑人於前案之緩刑期內,受後案之拘役宣告,即遽認受刑人全無悔悟之心,或非經執行刑罰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而有再犯之虞。另參諸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除提出前、後案之判決外,並未見聲請人就受刑人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有所說明,復未舉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受刑人原受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認其聲請於法有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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