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52號聲請人成琍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楊芙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金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99年12月10日│208,924元│AN0000000│││司、 吳文雄 、 王秀雄 │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