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陳冠志 被告 潘哲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簡字第4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葉逸如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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