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冠傑義務辯護人郭國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所載「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郭國益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為誤繕,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郭國益律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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