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臺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書銘 即 張國松 )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