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台北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18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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