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台北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18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