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原告 楊靜雯 被告 呂紹陽
上列被告呂紹陽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111年11月1日收受之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111年度上訴字第2850號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