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水野秀子 代理人 陳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1│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002│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003│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480││├──┼──────────────┼──────────────┼────┼───┤│004│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80││├──┼──────────────┼──────────────┼────┼───┤│005│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694││├──┼──────────────┼──────────────┼────┼───┤│006│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503││├──┼──────────────┼──────────────┼────┼───┤│007│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000││├──┼──────────────┼──────────────┼────┼───┤│008│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