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傑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0年度偵字第4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6
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鄒傑仁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檢察官認與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82號(原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230號)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固非無見。惟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82號違反保護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8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在案。但被告上述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檢察官於100年8月10日追加起訴,本院於100年8月26日始收受追加起訴書,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23日苗檢秀平100偵4145字第17264號函、本院收狀章在卷可證,顯然已於100年度易字第582號違反保護令等案言辯論終結後,參諸前述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有違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