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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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許葉景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林邦興 (即 林幫興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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