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