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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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