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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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相對人凱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叁拾萬元或相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576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300,000元之88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1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現提存之公債須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存字第5140號提存事件之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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