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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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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