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柯開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罪提起公訴,然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向本院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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