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楊興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建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契約約定條款、、、等)。
四、相對人駱建福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35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五、拍賣抵押物附表。
六、相對人駱建福及案外人 林鄭阿金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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