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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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宜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