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玄暉
被 告 楊祖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玄暉、楊祖豪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陸顆及賭資共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