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3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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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35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