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無法核定原告因交付所有權狀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值,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
併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