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昌計程車運輸合作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49號確認暫借款等存在給付
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原告
  請求追加被告丙○○給付原告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上
  開金額包括第三人 謝素 所積欠的總金額。
  請求撤回被告大昌公司之起訴。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丙○○在大昌公司有四分之一的股權。
  同意原告撤回大昌公司之起訴。
兩造
 兩造均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丙○○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一日
  給付一萬元,另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將每年自被告大昌
  公司所領盈餘伍萬元給付原告,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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