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5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被
告丙○○現服役地點以利依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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